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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不加名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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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若婚前财产为一方所有,则不加名但公证表明其为一方所有,不存在任何疑问。若为双方共有,则不加名为登记瑕疵,经过公证后,未加名的一方可依据公证结果申请更正登记。不加名只是程序上的瑕疵,可以补正,不影响权利的实质归属。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四)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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