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盗窃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秘密窃取各种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取得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暗中进行。
(2)行为人秘密窃取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即秘密是针对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窃取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时,已被他人发现或暗中注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窃取行为不被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手段、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撬门扭锁、越窗、顺手牵羊等。
2、行为人只要盗窃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盗窃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行为人既盗窃支,又盗窃弹药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且,由于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是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因而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一、盗窃危险物质罪的刑法标准是什么
1、盗窃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采取秘密获取的方式,将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据为己有的行为。
2、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也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3、行为人以占有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目的而盗窃、抢夺的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客观表现为其有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盗窃或者抢夺的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为之,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的不是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则不构成本罪。
4、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持有和保管的支、弹药、爆炸物的,属情节严重行为,不受其盗窃、抢劫的具体数量的,依法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