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开给当事人的电子查找方式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
2、选择“信息查询”;
3、查询身份选择“购货方”;
4、选择类别和开票期间,点击“查询”;
5、符合条件的就查询出来了,点击“查看”可详细查询的各项信息。
开具的注意事项:
1、销货方在整本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联无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整本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开具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使用范围;
4、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理开具;
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二条
【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