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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前的补偿金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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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支付克扣或无故拖欠的劳动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克扣或无故拖欠的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支付加班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劳动者加班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还需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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