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院现场勘验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勘验取证的程序。程序包括初始勘验、质证、补充勘验等环节,应当依法、公正、严谨地进行。法院现场勘验是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收集方式之一,也是审判工作中保障案件审理公正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安排。其程序主要包含以下步骤:1. 初始勘验:法官在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当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案件当事人、证人、被鉴定人、被检查人、被告人等人员的身份及物品、场所、遗留痕迹等情况。2. 质证:在勘验过程中,法官可以对与案件相关的人员、物品等进行询问或者要求出示证据,这个过程称为质证。3. 补充勘验:如果勘验质证过程中发现不完整、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就需要进行补充勘验,获得更加全面和确切的证据。4. 制作勘验笔录:勘验过程中,应当由行政人员或者当事人参加,同时制作勘验笔录记录勘验的过程、情况和结论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5. 公证:如果案件需要进行公证,法院可以安排公证员在勘验过程中进行监督,并对勘验笔录进行公证,增强证据的认定力。法院现场勘验的意义是什么?法院现场勘验可以获得更加真实、完整的证据,为案件定性、定责、确定赔偿数额等重要环节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也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和权威。通过法院现场勘验程序,法官可以获得更为真实、权威的证据,为合法、公正地审理案件提供有力支持。因此,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依法严谨地操作,以确保证据收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需要依靠物证或者场所等物的形态、位置、特征等客观条件说明自己的权利主张或者异常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加,并可以就勘验、鉴定提出意见。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法院现场勘验的法律依据是: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同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三十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1种观点: 法院现场勘验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勘验取证的程序。程序包括初始勘验、质证、补充勘验等环节,应当依法、公正、严谨地进行。法院现场勘验是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收集方式之一,也是审判工作中保障案件审理公正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安排。其程序主要包含以下步骤:1. 初始勘验:法官在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当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案件当事人、证人、被鉴定人、被检查人、被告人等人员的身份及物品、场所、遗留痕迹等情况。2. 质证:在勘验过程中,法官可以对与案件相关的人员、物品等进行询问或者要求出示证据,这个过程称为质证。3. 补充勘验:如果勘验质证过程中发现不完整、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就需要进行补充勘验,获得更加全面和确切的证据。4. 制作勘验笔录:勘验过程中,应当由行政人员或者当事人参加,同时制作勘验笔录记录勘验的过程、情况和结论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5. 公证:如果案件需要进行公证,法院可以安排公证员在勘验过程中进行监督,并对勘验笔录进行公证,增强证据的认定力。法院现场勘验的意义是什么?法院现场勘验可以获得更加真实、完整的证据,为案件定性、定责、确定赔偿数额等重要环节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也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和权威。通过法院现场勘验程序,法官可以获得更为真实、权威的证据,为合法、公正地审理案件提供有力支持。因此,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依法严谨地操作,以确保证据收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需要依靠物证或者场所等物的形态、位置、特征等客观条件说明自己的权利主张或者异常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加,并可以就勘验、鉴定提出意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如何申请法院勘验的规定如下: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争议的标的物无法移动或者不能携带、搬运至人民法院,而这些物件又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标的物进行勘验,比如,宅基地纠纷案件需要对宅基地进行测量。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勘验时,需要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2、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3、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字或盖章,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现场勘验的程序:勘验人在法院现场勘验的程序,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如何申请法院勘验的规定如下: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争议的标的物无法移动或者不能携带、搬运至人民法院,而这些物件又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标的物进行勘验,比如,宅基地纠纷案件需要对宅基地进行测量。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第1种观点: 法院现场勘验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勘验取证的程序。程序包括初始勘验、质证、补充勘验等环节,应当依法、公正、严谨地进行。法院现场勘验是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收集方式之一,也是审判工作中保障案件审理公正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安排。其程序主要包含以下步骤:1. 初始勘验:法官在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当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案件当事人、证人、被鉴定人、被检查人、被告人等人员的身份及物品、场所、遗留痕迹等情况。2. 质证:在勘验过程中,法官可以对与案件相关的人员、物品等进行询问或者要求出示证据,这个过程称为质证。3. 补充勘验:如果勘验质证过程中发现不完整、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就需要进行补充勘验,获得更加全面和确切的证据。4. 制作勘验笔录:勘验过程中,应当由行政人员或者当事人参加,同时制作勘验笔录记录勘验的过程、情况和结论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5. 公证:如果案件需要进行公证,法院可以安排公证员在勘验过程中进行监督,并对勘验笔录进行公证,增强证据的认定力。法院现场勘验的意义是什么?法院现场勘验可以获得更加真实、完整的证据,为案件定性、定责、确定赔偿数额等重要环节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也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和权威。通过法院现场勘验程序,法官可以获得更为真实、权威的证据,为合法、公正地审理案件提供有力支持。因此,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依法严谨地操作,以确保证据收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需要依靠物证或者场所等物的形态、位置、特征等客观条件说明自己的权利主张或者异常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加,并可以就勘验、鉴定提出意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如何申请法院勘验的规定如下: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争议的标的物无法移动或者不能携带、搬运至人民法院,而这些物件又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标的物进行勘验,比如,宅基地纠纷案件需要对宅基地进行测量。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勘验时,需要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种观点: 法院现场勘验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勘验取证的程序。程序包括初始勘验、质证、补充勘验等环节,应当依法、公正、严谨地进行。法院现场勘验是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收集方式之一,也是审判工作中保障案件审理公正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安排。其程序主要包含以下步骤:1. 初始勘验:法官在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当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案件当事人、证人、被鉴定人、被检查人、被告人等人员的身份及物品、场所、遗留痕迹等情况。2. 质证:在勘验过程中,法官可以对与案件相关的人员、物品等进行询问或者要求出示证据,这个过程称为质证。3. 补充勘验:如果勘验质证过程中发现不完整、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就需要进行补充勘验,获得更加全面和确切的证据。4. 制作勘验笔录:勘验过程中,应当由行政人员或者当事人参加,同时制作勘验笔录记录勘验的过程、情况和结论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5. 公证:如果案件需要进行公证,法院可以安排公证员在勘验过程中进行监督,并对勘验笔录进行公证,增强证据的认定力。法院现场勘验的意义是什么?法院现场勘验可以获得更加真实、完整的证据,为案件定性、定责、确定赔偿数额等重要环节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也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和权威。通过法院现场勘验程序,法官可以获得更为真实、权威的证据,为合法、公正地审理案件提供有力支持。因此,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依法严谨地操作,以确保证据收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需要依靠物证或者场所等物的形态、位置、特征等客观条件说明自己的权利主张或者异常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加,并可以就勘验、鉴定提出意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如何申请法院勘验的规定如下: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争议的标的物无法移动或者不能携带、搬运至人民法院,而这些物件又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标的物进行勘验,比如,宅基地纠纷案件需要对宅基地进行测量。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勘验时,需要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种观点: 法院现场勘验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勘验取证的程序。程序包括初始勘验、质证、补充勘验等环节,应当依法、公正、严谨地进行。法院现场勘验是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收集方式之一,也是审判工作中保障案件审理公正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安排。其程序主要包含以下步骤:1. 初始勘验:法官在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当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案件当事人、证人、被鉴定人、被检查人、被告人等人员的身份及物品、场所、遗留痕迹等情况。2. 质证:在勘验过程中,法官可以对与案件相关的人员、物品等进行询问或者要求出示证据,这个过程称为质证。3. 补充勘验:如果勘验质证过程中发现不完整、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就需要进行补充勘验,获得更加全面和确切的证据。4. 制作勘验笔录:勘验过程中,应当由行政人员或者当事人参加,同时制作勘验笔录记录勘验的过程、情况和结论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5. 公证:如果案件需要进行公证,法院可以安排公证员在勘验过程中进行监督,并对勘验笔录进行公证,增强证据的认定力。法院现场勘验的意义是什么?法院现场勘验可以获得更加真实、完整的证据,为案件定性、定责、确定赔偿数额等重要环节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也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和权威。通过法院现场勘验程序,法官可以获得更为真实、权威的证据,为合法、公正地审理案件提供有力支持。因此,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依法严谨地操作,以确保证据收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需要依靠物证或者场所等物的形态、位置、特征等客观条件说明自己的权利主张或者异常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加,并可以就勘验、鉴定提出意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勘验时,需要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法院现场勘验的程序:勘验人在法院现场勘验的程序,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同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种观点: 法院现场勘验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勘验取证的程序。程序包括初始勘验、质证、补充勘验等环节,应当依法、公正、严谨地进行。法院现场勘验是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收集方式之一,也是审判工作中保障案件审理公正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安排。其程序主要包含以下步骤:1. 初始勘验:法官在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当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案件当事人、证人、被鉴定人、被检查人、被告人等人员的身份及物品、场所、遗留痕迹等情况。2. 质证:在勘验过程中,法官可以对与案件相关的人员、物品等进行询问或者要求出示证据,这个过程称为质证。3. 补充勘验:如果勘验质证过程中发现不完整、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就需要进行补充勘验,获得更加全面和确切的证据。4. 制作勘验笔录:勘验过程中,应当由行政人员或者当事人参加,同时制作勘验笔录记录勘验的过程、情况和结论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5. 公证:如果案件需要进行公证,法院可以安排公证员在勘验过程中进行监督,并对勘验笔录进行公证,增强证据的认定力。法院现场勘验的意义是什么?法院现场勘验可以获得更加真实、完整的证据,为案件定性、定责、确定赔偿数额等重要环节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也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和权威。通过法院现场勘验程序,法官可以获得更为真实、权威的证据,为合法、公正地审理案件提供有力支持。因此,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依法严谨地操作,以确保证据收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需要依靠物证或者场所等物的形态、位置、特征等客观条件说明自己的权利主张或者异常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加,并可以就勘验、鉴定提出意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现场勘验的程序:勘验人在法院现场勘验的程序,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法院现场勘验是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收集方式之一,也是审判工作中保障案件审理公正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安排。其程序主要包含以下步骤:1. 初始勘验:法官在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当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案件当事人、证人、被鉴定人、被检查人、被告人等人员的身份及物品、场所、遗留痕迹等情况。2. 质证:在勘验过程中,法官可以对与案件相关的人员、物品等进行询问或者要求出示证据,这个过程称为质证。3. 补充勘验:如果勘验质证过程中发现不完整、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就需要进行补充勘验,获得更加全面和确切的证据。4. 制作勘验笔录:勘验过程中,应当由行政人员或者当事人参加,同时制作勘验笔录记录勘验的过程、情况和结论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5. 公证:如果案件需要进行公证,法院可以安排公证员在勘验过程中进行监督,并对勘验笔录进行公证,增强证据的认定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需要依靠物证或者场所等物的形态、位置、特征等客观条件说明自己的权利主张或者异常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加,并可以就勘验、鉴定提出意见。
第1种观点: 法院现场勘验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勘验取证的程序。程序包括初始勘验、质证、补充勘验等环节,应当依法、公正、严谨地进行。法院现场勘验是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收集方式之一,也是审判工作中保障案件审理公正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安排。其程序主要包含以下步骤:1. 初始勘验:法官在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当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案件当事人、证人、被鉴定人、被检查人、被告人等人员的身份及物品、场所、遗留痕迹等情况。2. 质证:在勘验过程中,法官可以对与案件相关的人员、物品等进行询问或者要求出示证据,这个过程称为质证。3. 补充勘验:如果勘验质证过程中发现不完整、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就需要进行补充勘验,获得更加全面和确切的证据。4. 制作勘验笔录:勘验过程中,应当由行政人员或者当事人参加,同时制作勘验笔录记录勘验的过程、情况和结论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5. 公证:如果案件需要进行公证,法院可以安排公证员在勘验过程中进行监督,并对勘验笔录进行公证,增强证据的认定力。法院现场勘验的意义是什么?法院现场勘验可以获得更加真实、完整的证据,为案件定性、定责、确定赔偿数额等重要环节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也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和权威。通过法院现场勘验程序,法官可以获得更为真实、权威的证据,为合法、公正地审理案件提供有力支持。因此,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依法严谨地操作,以确保证据收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需要依靠物证或者场所等物的形态、位置、特征等客观条件说明自己的权利主张或者异常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加,并可以就勘验、鉴定提出意见。
第2种观点: 一、什么是物证物证是与犯罪相关联,能够证实案件情况和被告人情况的实物或者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物证是“实物”或者“痕迹”,但在刑事诉讼中物证不应仅仅是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实物”或者“痕迹”本身。完整的物证应当包括三部分:一是表明“实物”或者“痕迹”来源的部分,一般表现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二是“实物”或者“痕迹”本身,也是核心部分;三是表明“实物”或者“痕迹”去向的部分,一般表现为“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移送它案物品清单”(是其它案件中的主要证据,移送它案)、“移交有关部门清单”(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如淫秽物品等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保存处理)等。上述三个组成部分构成完整的物证。上述三个组成部分缺一不可,证据的来源如果缺少了,证据的关联系,就必然缺乏,其证明力,就让人怀疑:“实物”或者“痕迹”本身(或照片),更是不可缺乏,缺乏了必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在实际操作中,该部分一般也不宜被忽视;物证的去向如果缺乏,必定影响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影响物证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同样影响证据的证明力。二、人民法院可以勘验物证吗勘验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或尸体等亲临查看、了解与检验,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我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法院在勘验物证时需要注意的情况,所以人民法院是可以勘验物证的。三、法院勘验物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勘验人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同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综上所述,人民法院是可以勘验物证的,而且在勘验物证时需要注意很多问题。法院勘验人员在勘验物证时要注意联系案件审判情况以及原告被告提出的新的证据是否出现冲突,保证物证的勘验效果以及勘验结果的合理性。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法院现场勘验的法律依据是: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同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三十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探任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2种观点: 法院现场勘验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勘验取证的程序。程序包括初始勘验、质证、补充勘验等环节,应当依法、公正、严谨地进行。法院现场勘验是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收集方式之一,也是审判工作中保障案件审理公正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安排。其程序主要包含以下步骤:1. 初始勘验:法官在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当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案件当事人、证人、被鉴定人、被检查人、被告人等人员的身份及物品、场所、遗留痕迹等情况。2. 质证:在勘验过程中,法官可以对与案件相关的人员、物品等进行询问或者要求出示证据,这个过程称为质证。3. 补充勘验:如果勘验质证过程中发现不完整、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就需要进行补充勘验,获得更加全面和确切的证据。4. 制作勘验笔录:勘验过程中,应当由行政人员或者当事人参加,同时制作勘验笔录记录勘验的过程、情况和结论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5. 公证:如果案件需要进行公证,法院可以安排公证员在勘验过程中进行监督,并对勘验笔录进行公证,增强证据的认定力。法院现场勘验的意义是什么?法院现场勘验可以获得更加真实、完整的证据,为案件定性、定责、确定赔偿数额等重要环节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也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和权威。通过法院现场勘验程序,法官可以获得更为真实、权威的证据,为合法、公正地审理案件提供有力支持。因此,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依法严谨地操作,以确保证据收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需要依靠物证或者场所等物的形态、位置、特征等客观条件说明自己的权利主张或者异常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加,并可以就勘验、鉴定提出意见。
第3种观点: 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一、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等等。二、开庭后多长时间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是合法的在交换证据期间可以提出,诉讼程序如下: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4、宣读鉴定意见;5、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一方举证,另一方质证时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时间提出。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判决书实行之前,对鉴定有意义都是可以申请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开庭时不同意鉴定,开完庭后再申请司法鉴定的,需遵循以下原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新的司法鉴定申请必须完全符合最高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否则,人民法院不能准许。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民事诉讼中的勘察范围包括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是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独立的证据,同时是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现场勘验的程序:勘验人在法院现场勘验的程序,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现场勘验的程序:勘验人在法院现场勘验的程序,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现场勘验的程序:勘验人在法院现场勘验的程序,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民事诉讼中的勘察范围包括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是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独立的证据,同时是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现场勘验的程序:勘验人在法院现场勘验的程序,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现场勘验的程序:勘验人在法院现场勘验的程序,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民事诉讼中的勘察范围包括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是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独立的证据,同时是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如何申请法院勘验的规定如下: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争议的标的物无法移动或者不能携带、搬运至人民法院,而这些物件又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标的物进行勘验,比如,宅基地纠纷案件需要对宅基地进行测量。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探任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现场勘验的程序:勘验人在法院现场勘验的程序,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探任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2、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3、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字或盖章,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如何申请法院勘验的规定如下: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争议的标的物无法移动或者不能携带、搬运至人民法院,而这些物件又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标的物进行勘验,比如,宅基地纠纷案件需要对宅基地进行测量。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勘验人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同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法院现场勘验的法律依据是: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同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三十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法院现场勘验的法律依据是: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同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三十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2种观点: 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对现场进行勘验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争议的标的物无法移动或者不能携带、搬运至人民法院,而这些物件又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标的物进行勘验,比如,宅基地纠纷案件需要对宅基地进行测量。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勘验人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同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民事诉讼中的勘察范围包括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是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独立的证据,同时是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如何申请法院勘验的规定如下: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争议的标的物无法移动或者不能携带、搬运至人民法院,而这些物件又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标的物进行勘验,比如,宅基地纠纷案件需要对宅基地进行测量。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法院现场勘验的法律依据是: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同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三十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3种观点: 一、人民法院如何勘验物证或者现场1、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斯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二、现场勘察的内容包含哪些勘察纲要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勘察场地的位置,勘察目的与要求,勘察场地的自然与地质条件概况,工作量的布置原则与工作量布置,预计工程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解决、预防的措施,对资料的整理和报告书编写的要求,所需的主要机械设备、材料、人员与施工进度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2、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3、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字或盖章,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探任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如何申请法院勘验的规定如下: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争议的标的物无法移动或者不能携带、搬运至人民法院,而这些物件又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标的物进行勘验,比如,宅基地纠纷案件需要对宅基地进行测量。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2、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3、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字或盖章,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如何申请法院勘验的规定如下: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争议的标的物无法移动或者不能携带、搬运至人民法院,而这些物件又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标的物进行勘验,比如,宅基地纠纷案件需要对宅基地进行测量。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勘验人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同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如何申请法院勘验的规定如下: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争议的标的物无法移动或者不能携带、搬运至人民法院,而这些物件又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标的物进行勘验,比如,宅基地纠纷案件需要对宅基地进行测量。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第1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二、申办流程申办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办理时限:法定时限三、鉴定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第2种观点: 司法鉴定一般去具备通过认证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如果是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由办案单位委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如果是涉及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个人自己委托,最好由法院委托鉴定;如果是为了办低保,由当地民政局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2、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3、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字或盖章,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现场勘验的程序:勘验人在法院现场勘验的程序,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3种观点: 法院现场勘验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勘验取证的程序。程序包括初始勘验、质证、补充勘验等环节,应当依法、公正、严谨地进行。法院现场勘验是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收集方式之一,也是审判工作中保障案件审理公正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安排。其程序主要包含以下步骤:1. 初始勘验:法官在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当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案件当事人、证人、被鉴定人、被检查人、被告人等人员的身份及物品、场所、遗留痕迹等情况。2. 质证:在勘验过程中,法官可以对与案件相关的人员、物品等进行询问或者要求出示证据,这个过程称为质证。3. 补充勘验:如果勘验质证过程中发现不完整、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就需要进行补充勘验,获得更加全面和确切的证据。4. 制作勘验笔录:勘验过程中,应当由行政人员或者当事人参加,同时制作勘验笔录记录勘验的过程、情况和结论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5. 公证:如果案件需要进行公证,法院可以安排公证员在勘验过程中进行监督,并对勘验笔录进行公证,增强证据的认定力。法院现场勘验的意义是什么?法院现场勘验可以获得更加真实、完整的证据,为案件定性、定责、确定赔偿数额等重要环节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也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和权威。通过法院现场勘验程序,法官可以获得更为真实、权威的证据,为合法、公正地审理案件提供有力支持。因此,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依法严谨地操作,以确保证据收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需要依靠物证或者场所等物的形态、位置、特征等客观条件说明自己的权利主张或者异常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加,并可以就勘验、鉴定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