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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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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993年、《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中规定: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发展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农业部于1994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亦指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占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均,群众意见比较大的,应经民主议定,作适当调整后再延长承包期。

第2种观点: 可以延长三十年,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一、三十年不动地是哪一年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由于每个地区开始实行的时间不同,所以开始计算的时间也不同。最早开始的土地承包大体是从1982年下户,1978~1988年左右开始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一共有三轮:第一轮:从1978年开始,承包期15年,最早的1933年到期。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到2023年到期,个别地区由于晚几年开始才开始承包,会晚几年才到期,最晚2027年。第三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最早是从2023年开始,2053年到期。二、耕地使用权承包期限是多久耕地的承包期限是三十年。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三、承包土地需要多长时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农民可以自主要求延长承包期。承包人可以与村委会协商、重新签订承包协议。重新发包时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平均分配,由村集体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确定分配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1种观点: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时间是多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时间可以延长吗?(一)耕地的承包期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国法律和有关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有关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现实中,截至2000年,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在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积占92%,如果扣除沿海发达地区、城镇郊区实行招标承包的责任田以及各地预留的机动地,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等因素确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农村的实际做法,同有关也是一致的。(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我国草原承包面积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59%。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未明确规定。国家曾原则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为例:首先,林地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甚至三季。其次,林业生产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大。第三,我国对林木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较多。鉴于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做法,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需要说明两点:(1)鉴于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第二轮承包已结束,有的地方第二轮延包的年限比本法规定的承包期限长的实际情况,为了稳定既存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防止因本法的实施引发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对法律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法律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2)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2种观点: 土地承包最长期限为三十年到七十年。土地承包的期限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计算。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是三十年到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是三三十年到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过林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间被征用补偿款归谁农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承包的村民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3种观点: (一)耕地的承包期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国法律和有关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有关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现实中,截至2000年,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在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积占92%,如果扣除沿海发达地区、城镇郊区实行招标承包的责任田以及各地预留的机动地,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等因素确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农村的实际做法,同有关也是一致的。(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我国草原承包面积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59%。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未明确规定。国家曾原则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为例:首先,林地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甚至三季。其次,林业生产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大。第三,我国对林木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较多。鉴于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做法,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需要说明两点:(1)鉴于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第二轮承包已结束,有的地方第二轮延包的年限比本法规定的承包期限长的实际情况,为了稳定既存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防止因本法的实施引发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对法律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法律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2)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从上述的介绍中咱们不难看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时间在咱们的法律规定中是有严格的的,不同的情况适用的时间也是不同的。当然,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时间是可以延长的,而需要延长时间的,则需要根据具体的耕地形式来对号入座。

第1种观点: 土地承包转变,农民要注意哪些问题?第一: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另外,还指的是在第二轮承包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是不会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会随意打破原来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实现全村范围内的平均承包;意思就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中,拥有土地的村民将会再继续拥有土地,而没有土地的村民,还是会继续保持原有状态;第二: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后,要注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承包方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承包方盖章”没有私章的,承包方要签字并按手印确认;“承包方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但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备具体;“地块地类”只分水田和旱地两种;“承包地附着物情况”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第三:延长土地承包期后,要注意领取《土地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期延长后,乡(镇)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会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会有相应的土地承包新政出台,大家一定要密切关注,切实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有任何消息,农业百事通会第一时间告知!农村什么时候会再重新分配土地?我国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是指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算起,一般来说大部分地区都是从1983年到1997年,期限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是从1997年到2027年,期限为30年;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有很多农村家庭没有获得土地,此次最新提出将再延期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三十年不变,意味着农村至少四十年,也就是2057年前,土地不会再重新大规模分配,将继续保持目前的土地承包关系,不会调整!但是,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将继续坚持,且重点为“大稳定”,因此,根据实际需要,个别农户之间可以适当地小范围调整,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只能调整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所有农户全部调整;调整执行需要村民大会或是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同意,并获得乡(镇)和县(市、区)审批;综上,不管怎么说,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延长,对于绝大数农民来说是一件好事,能够安心流转土地,获取经济收入;上面就是土地承包权再延长是怎么回事,有什么具体规定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规定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在土地的管理中,如果是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30年。我国农村土地从1984年到1998年开始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没有调整,直接延长30年,直到1999年2028年都是土地的二轮承包期限。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可以申请延长承包期限,但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相应的手续。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可以延长。但是,应当继续按照约定的承包内容、承包面积、承包地点等条件履行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届满未延长的,按照法律规定自动终止。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届满的,承包方有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权利。承包方依法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承包合同自动续签,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3.《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应当在承包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承包地所在的乡(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的承包期限延长需要在承包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当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签订书面合同。符合条件后,土地承包合同才能自动续签。

第2种观点: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是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土地被征收的,将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还有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征收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也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一、农村土地承包流程怎么走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二、农转用土地报批手续有什么1、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4、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5、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6、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审批。7、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到期前,农民可以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质人协商,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或出质,获得财务资助,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承包人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前六个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承包期届满前作出决定。批准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可在原承包面积范围内再次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农民因疾病、伤残、生育、养老、上学、务农等原因需要暂时脱离土地承包经营的,应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相应顺延。”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和出质,应当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质人或抵押人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人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向土地管理部门报备。”因此,农民需要提前六个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遵守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延期手续,同时在抵押或出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也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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